來源: 財政部網站
財會[2001]61號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事務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事務所應于2002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范的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和記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二、事務所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職業風險基金”科目核算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用于職業風險賠償的準備金。事務所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管理費用——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事務所依法賠償時,借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賠償時,其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管理費用——職業責任保險費”科目核算事務所為抵御風險、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種保險費。事務所支付職業責任保險費時,借記“管理費用——職業責任保險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 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業務協作費”明細科目
“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費”科目核算事務所之間進行業務協作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費用。事務所在確認收入時,不包括與其他事務所進行業務協作而需支付給其他事務所的費用。事務所應按應收取的服務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其他事務所的業務協作費,貸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費”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事務所支付的業務協作費,借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事務所收到其他事務所支付的業務協作費,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四) 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共同基金”明細科目
“盈余公積——共同基金”科目核算事務所按照一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事務所發展的基金。事務所提取共同基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共同基金”科目。
取消“盈余公積”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取消“利潤分配”科目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
三、財務會計報告
(一) 資產負債表各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進行設置,并作如下調整:
1.在“專項應付款”項目下增設“職業風險基金”項目,反映事務所按照規定提取的用于職業風險賠償的準備金余額;
2.取消“盈余公積”項目下的“其中:法定公益金”項目。其他會計報表中相關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積的項目也一并取消。
(二) 利潤表各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進行設置,事務所各項收入、支出的具體內容按照分部報表的要求填報。
四、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 事務所由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導致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發生變更,除按本規定要求進行特別處理外,均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二) 對于《企業會計制度》施行之日以前發生的投資業務,會計處理方法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調整。對于《企業會計制度》施行之日以前發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資,自《企業會計制度》施行之日起應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即在《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之前,按原事務所會計制度已確認的投資,不予追溯調整;其后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和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等,應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時,應當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率和折舊額的確定方法,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因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時,對未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
因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而對其攤銷額的影響,按上述同一原則處理。
(四) 事務所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其他有關問題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遞延資產”科目余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屬于尚未攤銷的開辦費以及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部分,應將其余額直接轉入期初留存收益,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遞延資產”科目;其余“遞延資產”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遞延資產”科目。
2.“事業發展基金”和“合伙人共同基金”科目余額,轉入“盈余公積——共同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