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財政部網站
財會[2013]30號
目錄
第一部分 總說明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四部分 會計報表格式
第五部分 財務報表編制說明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了規范高等學校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結合《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
三、高等學校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四、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核算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
六、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因沒有相關業務不需要使用的會計科目可以不設;在不影響賬務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減少或合并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高等學校不得打亂重編。
(三)高等學校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七、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報財務報表:
(一)高等學校的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二)高等學校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月度和年度編制。
(三)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高等學校不得違反本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報表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四)高等學校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五)高等學校在編制年度財務報表時,應當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信息納入學校財務報表反映。
(六)高等學校財務報表應當由學校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八、高等學校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內部控制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規定執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的高等學校,還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執行。
九、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31日財政部印發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財預字〔1998〕105號)同時廢止。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資產類
1001 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的庫存現金。
二、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庫存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取現金,按照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實際存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因職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現金,按照實際借出的現金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按照應報銷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按照實際借出的現金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 因開展業務等其他事項收到現金,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因購買服務或商品等其他事項支出現金,按照實際支出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高等學校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每日賬款核對中發現現金溢余或短缺的,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如發現現金溢余,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如發現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報經批準后,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高等學校,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當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憑據等一并交財務部門核收記賬;或者將每天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后,將收款憑據及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等一并交財務部門核收記賬。
五、高等學校有外幣現金的,應當分別按照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有關外幣現金業務的賬務處理參見“銀行存款”科目的相關規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二、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銀行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應繳財政專戶款”、“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
(二) 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高等學校發生外幣業務的,應當按照業務發生當日(或當期期初,下同)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記賬,并登記外幣金額和匯率。
期末,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的即期匯率折算為人民幣金額,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人民幣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相關支出。
(一) 以外幣購買物資、勞務等,按照購入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支付的外幣或應支付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付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
(二) 以外幣收取相關款項等,按照收取款項或收入確認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收取的外幣或應收取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本科目、“應收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貸記有關科目。
(三) 期末,根據各外幣賬戶按期末的即期匯率調整后的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人民幣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或借記相關支出科目。
五、高等學校應當按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及幣種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高等學校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并進行處理,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實際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011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高等學校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二、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在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銀行蓋章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時,根據通知書所列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科目。
(二) 按規定支用額度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從零余額賬戶提取現金時,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現金退回學校零余額賬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科目。
(四) 因購貨退回等發生國庫授權支付額度退回的,屬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項,按照退回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存貨”等有關科目;屬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項,按照退回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存貨”等有關科目。
(五) 年度終了,依據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作注銷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高等學校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于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下達數的,根據未下達的用款額度,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高等學校依據代理銀行提供的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作恢復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高等學校收到財政部門批復的上年末未下達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的,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尚未支用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本科目年末應無余額。
1101 短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主要是國債投資。
二、高等學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關于對外投資的有關規定。
三、本科目應當按照國債投資的種類等進行明細核算。
四、短期投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包括購買價款以及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 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收到利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
(三) 出售短期投資或到期收回短期國債本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國債的成本,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持有的短期投資成本。
1201 財政應返還額度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高等學校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應返還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財政直接支付
年度終了,高等學校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當年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貸記“財政補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復財政直接支付額度后,高等學校以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發生實際支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
(二) 財政授權支付
年度終了,高等學校依據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作注銷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本科目(財政授權支付),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高等學校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于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下達數的,根據未下達的用款額度,借記本科目(財政授權支付),貸記“財政補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高等學校依據代理銀行提供的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作恢復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授權支付)。高等學校收到財政部門批復的上年末未下達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時,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授權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1211 應收票據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因開展經營活動銷售產品、提供服務等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三、應收票據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因銷售產品、提供服務等收到商業匯票,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確認的收入金額,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按照應繳增值稅金額,貸記“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
(二) 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扣除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貼現息,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三) 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時,按照取得物資的成本,借記有關科目,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 商業匯票到期時,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收回應收票據,按照實際收到的商業匯票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因付款人無力支付票款,收到銀行退回的商業承兌匯票、委托收款憑證、未付票款通知書或拒付款證明等,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高等學校應當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背書轉讓日、貼現日期、貼現率和貼現凈額、收款日期、收回金額和退票情況等資料。應收票據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后,應當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持有的商業匯票票面金額。
1212 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因開展經營活動銷售產品、提供服務等而應收取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接受服務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發生應收賬款時,按照應收未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確認的收入金額,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按照應繳增值稅金額,貸記“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
(二) 收回應收賬款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按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應收賬款應在“已核銷應收賬款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 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待核銷的應收賬款金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三) 已核銷應收賬款在以后期間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1213 預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照購貨、勞務合同或協議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供應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高等學校應當通過明細核算或輔助登記方式,登記預付賬款的資金性質(區分財政補助資金、非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
三、預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發生預付賬款時,按照實際預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補助收入”、“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 收到所購物資或勞務,按照購入物資或勞務的成本,借記有關科目,按照相應預付賬款金額,貸記本科目,按照補付的款項,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補助收入”、“銀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按照確定的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資產購置支出,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按照相應預付賬款金額,貸記本科目,按照補付的款項,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補助收入”、“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物資,且確實無法收回的預付賬款,按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預付賬款應在“已核銷預付賬款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 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待核銷的預付賬款金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三) 已核銷預付賬款在以后期間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實際預付但尚未結算的款項。
1215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除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撥付給內部有關部門的備用金、撥付給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用于保障其基本運行的補貼經費、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應向附屬單位收取的墊付的人員經費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類別以及債務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發生其他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二) 收回或轉銷其他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向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撥付補貼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有關使用補貼經費實際支出金額與用途的上報信息時,借記“后勤保障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 高等學校內部實行備用金制度的,有關部門使用備用金以后應當及時到財務部門報銷并補足備用金。財務部門核定并發放備用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科目。根據報銷數用現金補足備用金定額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科目,報銷數和撥補數都不再通過本科目核算。
四、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按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其他應收款應在“已核銷其他應收款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一) 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待核銷的其他應收款金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三) 已核銷其他應收款在以后期間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1301 存貨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各種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的實際成本。
高等學校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可以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存貨的種類、規格、保管地點等進行明細核算。
發生自行加工存貨業務的高等學校,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生產成本”明細科目,歸集核算自行加工存貨所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費用、發生的直接人工費用和分配的間接費用)。
三、存貨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1.購入的存貨,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使得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高等學校按照稅法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其購進非自用(如用于生產對外銷售的產品)材料所支付的稅法規定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計入材料成本。
購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購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確定的成本(不含稅法規定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本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2.自行加工的存貨,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費用、發生的直接人工費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與存貨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
自行加工的存貨在加工過程中發生各種費用時,借記本科目(生產成本),貸記本科目(領用材料相關的明細科目)、“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所發生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生產成本)。
3.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該存貨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下同)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名義金額入賬的情況下,按照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 存貨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于領用時一次攤銷。
1.開展業務活動等領用、發出存貨,按領用、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存貨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無償調出購進的非自用材料,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存貨的賬面余額與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的合計金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按存貨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實際捐出、調出存貨時,按照“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的相應余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四、高等學校的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至少每年盤點一次。對于發生的存貨盤盈、盤虧或者報廢、毀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一) 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市場價格均無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存貨,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二) 盤虧或者毀損、報廢的存貨,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待處置存貨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購進的非自用材料發生盤虧或者毀損、報廢的,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存貨的賬面余額與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的合計金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按存貨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報經批準予以處置時,按照“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的相應余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處置存貨過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發生的費用,以及處置收入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后的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存貨的實際成本。
1401 長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
二、高等學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有關高等學校對外投資的規定。
三、本科目應當按照長期投資的種類和被投資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
四、長期投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長期股權投資
1.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作為投資成本。
(1) 以貨幣資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購買價款以及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投資成本金額,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
(2) 以固定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科目;同時,按照投出固定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3) 以已入賬無形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科目;同時,按照投出無形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投出無形資產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投出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以未入賬無形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科目。
2.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收到利潤等投資收益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
3.轉讓長期股權投資,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待轉讓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資產價值”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際轉讓時,按照所轉讓長期股權投資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資產價值”科目。
轉讓長期股權投資過程中取得價款、發生相關稅費,以及轉讓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4.因被投資單位破產清算等原因,有確鑿證據表明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損失,按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將待核銷長期股權投資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待核銷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二) 長期債券投資
1.長期債券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作為投資成本。
以貨幣資金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購買價款以及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投資成本金額,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
2.長期債券投資持有期間收到利息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
3.對外轉讓或到期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本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長期投資的成本,貸記本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照收回長期投資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持有的長期投資成本。
1501 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的原價。
固定資產是指高等學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二、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有關說明如下:
(一)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適用不同折舊率且可以分別確定各自原價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 對于應用軟件,如果其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件價值包括在所屬硬件價值中,一并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如果其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三) 高等學校以經營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應當另設備查簿進行登記。
(四) 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再轉入本科目核算。
(五) 高等學校購建的房屋及構筑物,不能夠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能夠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三、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目錄、具體分類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照固定資產類別、項目和使用部門等進行明細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四、固定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1.購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調試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
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金額,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裝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購入固定資產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應當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取得固定資產全款發票的,應當同時按照構成資產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額,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金額,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質量保證金,貸記“其他應付款”[扣留期在1年以內(含1年)]或“長期應付款”[扣留期超過1年]科目;取得的發票金額不包括質量保證金的,應當同時按照不包括質量保證金的支出金額,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質保期滿支付質量保證金時,借記“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科目,或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質保期滿因固定資產質量有問題等原因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應當相應調減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并重新計算折舊額。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建造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自行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后再進行調整。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修繕后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固定資產”科目賬面余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賬面余額后的凈值)加上改建、擴建、修繕發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資產拆除部分的賬面價值后的金額確定。
將固定資產轉入改建、擴建、修繕時,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固定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2本制度所稱賬面價值,是指某會計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備抵科目(如“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賬面余額后的凈值。本制度所稱賬面余額,是指某會計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4.以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價款,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時,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額,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跨年度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參照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該固定資產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 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按照實際計提金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固定資產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年限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本科目。有關賬務處理參見“在建工程”科目。
2.為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 報經批準出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或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出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待處置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實際出售、調出、捐出時,按照處置固定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出售固定資產過程中取得價款、發生相關稅費,以及出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2.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按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科目;同時,按照投出固定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五、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至少每年盤點一次。對于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或者報廢、毀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一)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二) 盤虧或者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待處置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報經批準予以處置時,按照處置固定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處置毀損、報廢固定資產過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發生的相關費用,以及處置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的原價。
150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本科目應當結合高等學校進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需要,并按照所對應固定資產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高等學校應當對除下列各項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一) 文物和陳列品;
(二) 動植物;
(三) 圖書、檔案;
(四) 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固定資產。
四、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折舊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高等學校一般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三) 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的應折舊金額為其成本,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預計凈殘值。
(四) 高等學校一般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五)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
(六) 計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折舊時,應當采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入固定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入固定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七) 因發生后續支出而增加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重新計算折舊額。
五、累計折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按照應計提折舊金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固定資產處置時,按照所處置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累計數。
1511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程性質和具體工程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時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關科目反映。高等學校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關基建并賬的具體賬務處理另行規定。
四、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設項目)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建筑工程
1.將固定資產轉入改建、擴建或修繕等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固定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2.與施工企業結算工程價款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支付其他工程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高等學校為建筑工程借入的專門借款的利息,屬于建設期間發生的,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建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工程所發生的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設備安裝
1.購入需要安裝的設備,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金額,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融資租入需要安裝的設備,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價款,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途中保險費等,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安裝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設備安裝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發生的實際成本。
1601 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無形資產的原價。
無形資產是指高等學校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高等學校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用軟件,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無形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1.外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可歸屬于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金額,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軟件公司開發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進行處理。
支付軟件開發費時,按照實際支付金額,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軟件開發完成交付使用時,按照軟件開發費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3.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定成本。
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所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應于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該資產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 按月進行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應攤銷金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三) 與無形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無形資產的使用效能而發生的后續支出,如對軟件進行升級改造或擴展其功能等所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為維護無形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后續支出,如對軟件進行漏洞修補、技術維護等所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 報經批準轉讓、無償調出、對外捐贈無形資產或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轉讓、無償調出、對外捐贈無形資產,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待處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按照無形資產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實際轉讓、調出、捐出時,按照處置無形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轉讓無形資產過程中取得價款、發生相關稅費,以及出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2.以已入賬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按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科目;同時,按照投出無形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投出無形資產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投出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五) 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高等學校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核銷。
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待核銷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按照無形資產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按照核銷無形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無形資產的原價。
1602 累計攤銷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
二、本科目應當結合高等學校進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需要,并按照所對應無形資產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高等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無形資產除外。
攤銷是指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攤銷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如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攤銷。
高等學校對于取得的單位價值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于取得的當月,將其成本一次性全部攤銷。
(二) 高等學校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三) 高等學校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
(四) 高等學校應當自無形資產取得當月起,按月進行無形資產攤銷;無形資產減少的當月,不再攤銷。
(五) 無形資產全部攤銷后,無論能否繼續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均不再攤銷;核銷的無形資產,如果尚未全部攤銷,也不再繼續攤銷。
(六) 因發生后續支出而增加無形資產成本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重新計算攤銷額。
四、累計攤銷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按月進行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應攤銷金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無形資產處置時,按照所處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累計攤銷,借記本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計提的無形資產攤銷累計數。
1701 待處置資產損溢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待處置資產的價值及處置損溢。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包括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無償調出、盤虧、報廢、毀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待處置資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對于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相關收入、發生相關費用的處置項目,還應設置“處置資產價值”、“處置凈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高等學校處置資產一般應當先記入本科目,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年度終了結賬前一般應處理完畢。
四、待處置資產損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按規定報經批準予以核銷的應收及預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
1.轉入待處置資產時,借記本科目[核銷無形資產的,還應借記“累計攤銷”科目],貸記“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科目。
2.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應收及預付款項核銷]或“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科目[長期投資、無形資產核銷],貸記本科目。
(二) 盤虧或者毀損、報廢的存貨、固定資產
1.轉入待處置資產時,借記本科目(處置資產價值)[處置固定資產的,還應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存貨”、“固定資產”等科目。
2.報經批準予以處置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處置存貨]或“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處置固定資產],貸記本科目(處置資產價值)。
3.處置毀損、報廢存貨、固定資產過程中收到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和過失人賠償等,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置凈收入)。
4.處置毀損、報廢存貨、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相關費用,借記本科目(處置凈收入),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5.處置完畢,按照處置收入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后的凈收入,借記本科目(處置凈收入),貸記“應繳國庫款”等科目;如果處置收入小于相關處置費用的,按照相關處置費用超出處置收入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置凈收入)。
(三) 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1.轉入待處置資產時,借記本科目[捐贈、調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還應借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貸記“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
2.實際捐出、調出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捐出、調出存貨]或“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捐出、調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貸記本科目。
(四) 轉讓(出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1.轉入待處置資產時,借記本科目(處置資產價值)[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還應借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貸記“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
2.實際轉讓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置資產價值)。
3.轉讓過程中取得價款、發生相關稅費,以及轉讓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入,或者相關稅費超出轉讓價款的凈損失的賬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比照本科目“四(二)”有關毀損、報廢存貨、固定資產進行處理。
五、本科目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置完畢的各種資產價值及凈損失;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置完畢的各種資產凈溢余。年度終了報經批準處理后,本科目一般應無余額。
負債類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本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貸款單位和貸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借入各種短期借款時,按照實際借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本單位無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應付票據”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 歸還短期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尚未歸還的短期借款本金。
2101 應繳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包括營業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車船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等。
高等學校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高等學校應繳納的印花稅不需要預提應繳稅費,直接通過支出等有關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納的稅費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其應繳增值稅明細賬中還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
三、應繳稅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發生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義務的,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繳稅費金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凈收入”科目[出售不動產應繳的稅費]或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購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確定的成本(不含稅法規定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存貨”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所購進的非自用材料發生盤虧、毀損、報廢、無償調出等稅法規定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將所購進的非自用材料轉入待處置資產時,按照材料的賬面余額與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的合計金額,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按材料的賬面余額,貸記“存貨”科目,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銷售應稅產品或提供應稅服務,按包含增值稅的價款總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價款金額,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實際繳納增值稅時,借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高等學校銷售應稅產品或提供應稅服務,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實際收到或應收價款扣除增值稅額后的金額,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按應繳增值稅金額,貸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實際繳納增值稅時,借記本科目(應繳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 發生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納稅義務的,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繳稅金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 發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繳稅金數額,借記“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六) 發生其他納稅義務的,按照應繳納的稅費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多繳納的稅費金額;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應繳未繳的稅費金額。
2102 應繳國庫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規定應繳入國庫的款項(應繳稅費除外)。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國庫的各款項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國庫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按規定計算確定或實際取得應繳國庫的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高等學校處置資產取得的應上繳國庫的處置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三) 上繳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應繳入國庫但尚未繳納的款項。
2103 應繳財政專戶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規定應繳入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繳財政專戶的各款項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繳財政專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取得應繳財政專戶的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上繳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 按規定向學生退還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學宿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應繳入財政專戶但尚未繳納的款項。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二、本科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計算當期應付職工薪酬,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向職工支付工資、津貼補貼等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 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科目。
(四)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 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2301 應付票據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因購買材料、物資等而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債權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票據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時,借記“存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以承兌商業匯票抵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支付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 商業匯票到期時,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收到銀行支付到期票據的付款通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本單位無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商業匯票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
3.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本單位無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商業匯票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四、高等學校應當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資料。應付票據到期結清票款后,應當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開出、承兌的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票面金額。
2302 應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因購買材料、物資等而應付的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三、應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購入材料、物資等已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的,按照應付未付金額,借記“存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償付應付賬款時,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 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抵付應付賬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四) 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應付賬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尚未支付的應付賬款。
2303 預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合同或協議規定預收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收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從付款方預收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確認有關收入時,借記本科目,按照應確認的收入金額,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按照付款方補付或退回付款方的金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 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預收賬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按合同規定預收但尚未實際結算的款項。
2305 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除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之外的其他各項償還或結算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應付及暫收款項,如存入保證金、取得應轉撥給附屬單位的財政補助經費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付款的類別以及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取得應轉撥給附屬單位的財政補助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向附屬單位劃撥財政補助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 發生其他各項應付及暫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支付其他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 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其他應付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尚未支付或結算的其他應付款。
2401 長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本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貸款單位和貸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對于基建項目借款,還應按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借入各項長期借款時,按照實際借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為購建固定資產支付的專門借款利息,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支付的,計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屬于工程項目完工交付使用后支付的,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 其他長期借款利息,按照支付的利息金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 歸還長期借款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尚未歸還的長期借款本金。
2402 長期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如以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跨年度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價款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長期應付款的類別以及債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應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發生長期應付款時,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非流動資產基金”等科目。
(二) 支付長期應付款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
(三) 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長期應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尚未支付的長期應付款。
2501 代管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包括黨費、團費、學會(協會)會費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代管款項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管款項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收到其他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管的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代管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代為管理的款項余額。
凈資產類
3001 事業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為非財政補助結余扣除結余分配后滾存的金額。
按規定從科研項目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費或間接費,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一般基金”、“項目管理費及間接費”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事業基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按規定從科研項目收入中提取項目管理費或間接費時,借記“科研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項目管理費及間接費)。
(二) 年末,將本科目“項目管理費及間接費”明細科目余額結轉至“一般基金”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項目管理費及間接費),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三) 年末,將“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余額結轉至本科目,借記或貸記“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四) 年末,將留歸本單位使用的非財政補助專項(項目已完成)剩余資金結轉至本科目,借記“非財政補助結轉——××項目”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五) 以貨幣資金取得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券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購買價款以及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投資成本金額,借記本科目(一般基金),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
(六) 對外轉讓或到期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本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長期投資的成本,貸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照收回長期投資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四、高等學校發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非財政補助結余的事項,通過本科目核算。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歷年積存的非限定用途凈資產的金額。
3101 非流動資產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非流動資產基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非流動資產基金應當在取得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或發生相關支出時予以確認。
取得相關資產或發生相關支出時,借記“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等有關科目;同時或待以后發生相關支出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無形資產攤銷時,應當沖減非流動資產基金。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折舊、攤銷金額,借記本科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貸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
(三) 處置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應當沖銷該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
1.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長期投資),按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投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本科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按照投出資產已提折舊、攤銷,借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按照投出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2.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轉入待處置資產時,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累計折舊”[處置固定資產]或“累計攤銷”[處置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
實際處置時,借記本科目(有關資產明細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
3201 專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助基金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專用基金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專用基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按照有關規定計提職工福利費的,按照計提金額,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職工福利基金)。
年末,按規定從本年度非財政補助結余中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的,按照提取金額,借記“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職工福利基金)。
(二) 提取學生獎助基金
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學生獎助基金的,按照提取金額,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學生獎助基金)。
(三) 提取、設置其他專用基金
如有按規定提取的其他專用基金,按照提取金額,借記有關支出科目或“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有按規定設置的其他專用基金,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 使用專用基金
按規定使用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使用專用基金形成固定資產的,還應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專用基金余額。
3301 財政補助結轉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滾存的財政補助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轉。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兩個明細科目,并在“基本支出結轉”明細科目下按照“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在“項目支出結轉”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還應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相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補助結轉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期末,將財政補助收入本期發生額結轉至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基本支出、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將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離退休支出(財政補助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本科目,借記本科目(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貸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項目支出)”或“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基本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科目。
(二) 年末,完成上述(一)結轉后,應當對財政補助各明細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財政補助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結轉至“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借記或貸記本科目(項目支出結轉——××項目),貸記或借記“財政補助結余”科目。
(三) 按規定上繳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或注銷財政補助結轉額度的,按照實際上繳金額或注銷的額度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取得主管部門歸集調入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或額度的,做相反會計分錄。
四、高等學校發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財政補助結轉的事項,通過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數額。
3302 財政補助結余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滾存的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相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補助結余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年末,對財政補助各明細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財政補助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結轉至本科目,借記或貸記“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項目)”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二) 按規定上繳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或注銷財政補助結余額度的,按照實際上繳金額或注銷的額度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取得主管部門歸集調入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或額度的,做相反會計分錄。
四、高等學校發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財政補助結余的事項,通過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數額。
3401 非財政補助結轉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后剩余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非財政專項資金的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非財政補助結轉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期末,將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本期發生額中的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本科目,借記“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下各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其他支出本期發生額中的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結轉至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或“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項目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下各專項資金支出明細科目。
(二) 年末,完成上述(一)結轉后,應當對非財政補助專項結轉資金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將已完成項目的項目剩余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繳回原專項資金撥入單位的,借記本科目(××項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留歸本單位使用的,借記本科目(××項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四、高等學校發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非財政補助結轉的事項,通過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非財政補助專項結轉資金數額。
3402 事業結余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一定期間除財政補助收支、非財政專項資金收支和經營收支以外各項收支相抵后的余額。
二、事業結余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期末,將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本期發生額中的非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本科目,借記“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下各非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其他支出本期發生額中的非財政、非專項資金支出,以及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的本期發生額結轉至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其他資金支出”或“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基本支出(其他資金支出)、項目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科目下各非專項資金支出明細科目、“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科目。
(二) 年末,完成上述(一)結轉后,將本科目余額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自年初至報告期末累計實現的事業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自年初至報告期末累計發生的事業虧損。年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403 經營結余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支相抵后余額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余額。
二、經營結余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期末,將經營收入本期發生額結轉至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科目。
(二) 年末,完成上述(一)結轉后,如本科目為貸方余額,將本科目余額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如本科目為借方余額,為經營虧損,不予結轉。
三、本科目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自年初至報告期末累計實現的經營結余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經營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截至報告期末累計發生的經營虧損。
年末結賬后,本科目一般無余額;如為借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累計發生的經營虧損。
3404 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本年度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二、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年末,將“事業結余”科目余額結轉至本科目,借記或貸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將“經營結余”科目貸方余額結轉至本科目,借記“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有企業所得稅繳納義務的高等學校計算出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稅費——應繳企業所得稅”科目。
(三) 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的,按提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
(四) 年末,按規定完成上述(一)至(三)處理后,將本科目余額結轉至“事業基金”科目,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三、年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收入類
4001 財政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助。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兩個明細科目;兩個明細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教育”、“科學技術”等“支出功能分類”的相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在“基本支出”明細科目下按照“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在“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補助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對財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高等學校根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委托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及原始憑證,按照通知書中的直接支付入賬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度終了,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當年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高等學校根據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按照通知書中的授權支付額度,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度終了,高等學校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于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下達數的,根據未下達的用款額度,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其他方式下,實際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 因購貨退回等發生國庫直接支付款項退回的,屬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項,按照退回金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存貨”等有關科目;屬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項,按照退回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存貨”等有關科目。
(五) 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結轉至“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1 教育事業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教育事業收入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教育事業收入中如有專項資金收入,還應按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教育事業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采用財政專戶返還方式管理的教育事業收入
1.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教育事業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2.向財政專戶上繳款項時,按照實際上繳的金額,借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從財政專戶返還的教育事業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收到教育事業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賬務處理參照“經營收入”科目。
(三) 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本科目下各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非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下各非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2 科研事業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
高等學校因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科研事業收入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對于高等學校因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應單設“非同級財政撥款”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科研事業收入中如有專項資金收入,還應按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科研事業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收到科研事業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賬務處理參照“經營收入”科目。
(二) 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本科目下各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非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下各非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201 上級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發放補助單位、補助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上級補助收入中如有專項資金收入,還應按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上級補助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本科目下各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非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下各非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301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附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附屬單位、繳款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中如有專項資金收入,還應按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收到附屬單位繳來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本科目下各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非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下各非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401 經營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經營活動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經營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經營收入應當在提供服務或發出存貨,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按照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確認收入。
實現經營收入時,按照確定的收入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高等學校實現經營收入,按實際出售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出售價款扣除增值稅額后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應繳增值稅金額,貸記“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高等學校實現經營收入,按包含增值稅的價款總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價款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二) 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結轉至“經營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結余”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5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除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收入、現金盤盈收入、存貨盤盈收入、收回已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高等學校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不屬于科研事業收入的經費撥款,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收入的類別等進行明細核算。對于高等學校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不屬于科研事業收入的經費撥款,應單設“非同級財政撥款”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對于高等學校對外投資實現的投資凈損益,應單設“投資收益”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收入中如有專項資金收入(如限定用途的捐贈收入),還應按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投資收益
1.對外投資持有期間收到利息、利潤等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收益)。
2.出售或到期收回國債投資本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國債投資的成本,貸記“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投資收益)。
(二) 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非同級財政部門撥款收入。
收到銀行存款利息、資產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屬于科研事業收入的非同級財政部門撥款,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捐贈收入
1.接受捐贈現金資產,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接受捐贈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存貨”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四) 現金盤盈收入
每日現金賬款核對中如發現現金溢余,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 存貨盤盈收入
盤盈的存貨,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 收回已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
已核銷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在以后期間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 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
無法償付或債權人豁免償還的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及長期應付款,借記“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八) 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本科目下各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非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下各非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支出類
5001 教育事業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各類教學活動和教學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其中,教學活動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各學院、系(含院系下屬不單獨編列預算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下同)等教學機構,以及校團委、學工部、學生會等各類學生思政教育部門為培養各類學生發生的支出;教學輔助活動支出是指高等學校信息網絡中心、電教中心、測試中心、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館等教學輔助部門發生的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和“其他資金支出”等層級進行明細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相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經濟分類”的款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在“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教育事業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為各學院、系等教學機構、各類學生思政教育部門以及各教學輔助部門的人員計提的薪酬等,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二) 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領用的存貨,按領用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存貨”科目。
(三) 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其他各項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補助收入”等科目。
(四) 期末,將本科目(財政補助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項目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將本科目(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貸記本科目(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或本科目(項目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將本科目(其他資金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金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其他資金支出、項目支出——其他資金支出)。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002 科研事業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包括高等學校在學院、系外單獨設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類科研機構發生的支出,以及高等學校為完成各項科研任務發生的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和“其他資金支出”等層級進行明細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相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經濟分類”的款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在“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科研事業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為校內獨立于學院、系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機構的人員計提的薪酬等,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二) 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領用的存貨,按領用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存貨”科目。
(三) 按規定從科研項目收入中提取項目管理費或間接費,按提取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項目管理費及間接費”科目。
(四) 開展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其他各項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補助收入”等科目。
(五) 期末,將本科目(財政補助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項目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將本科目(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貸記本科目(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或本科目(項目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將本科目(其他資金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金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其他資金支出、項目支出——其他資金支出)。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003 行政管理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含各類學生思政教育部門)開展行政管理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以及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不屬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車船稅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和“其他資金支出”等層級進行明細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相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經濟分類”的款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在“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行政管理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為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計提的薪酬等,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二) 開展校級行政管理活動領用的存貨,按領用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存貨”科目。
(三) 開展校級行政管理活動發生的其他各項支出,以及發生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不屬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各項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補助收入”等科目。
(四) 期末,將本科目(財政補助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項目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將本科目(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貸記本科目(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或本科目(項目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將本科目(其他資金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金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其他資金支出、項目支出——其他資金支出)。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004 后勤保障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為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動提供后勤保障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包括學校后勤保障部門為提供后勤保障服務發生的各類支出,以及學校統一承擔的水、電、煤、取暖等各類公用事業費、物業管理費、綠化費、車輛維持使用費、房屋及公用設施維修費、食堂價格補貼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和“其他資金支出”等層級進行明細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相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經濟分類”的款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在“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后勤保障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為學校后勤保障部門的人員計提的薪酬等,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二) 開展后勤保障服務領用的存貨,按領用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存貨”科目。
(三) 開展后勤保障服務發生的其他各項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補助收入”等科目。
(四) 期末,將本科目(財政補助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項目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將本科目(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貸記本科目(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或本科目(項目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將本科目(其他資金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金支出)或本科目(基本支出——其他資金支出、項目支出——其他資金支出)。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005 離退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等基本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財政補助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等進行明細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相關科目和“支出經濟分類”的款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離退休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為離退休人員計提的離退休工資、津補貼等,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二) 為離退休人員發生的其他各項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 期末,將本科目(財政補助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補助支出);將本科目(其他資金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金支出)。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101 上繳上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收繳款項單位、繳款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上繳上級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按規定將款項上繳上級單位的,按照實際上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 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201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接受補助單位、補助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發生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的,按照實際支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 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301 經營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高等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應當正確歸集開展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數;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或比例合理分攤。
高等學校的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當配比。
三、本科目應當按照經營活動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四、經營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為在教學、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人員計提的薪酬等,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二) 在教學、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領用、發出的存貨,按領用、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存貨”科目。
(三) 在教學、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其他各項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科目。
(四) 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結轉至“經營結余”科目,借記“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4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除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經營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現金盤虧損失、資產處置損失、接受捐贈(調入)非流動資產發生的稅費支出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支出的類別等進行明細核算。其他支出中如有專項資金支出,還應按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利息支出
支付銀行借款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 捐贈支出
1.對外捐贈現金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對外捐出存貨,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對外捐贈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三) 現金盤虧損失
每日現金賬款核對中如發現現金短缺,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報經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科目。
(四) 資產處置損失
報經批準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處置存貨,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資產價值”科目。
資產處置完畢,如果處置收入小于相關處置費用,按照相關處置費用超出處置收入的凈損失,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凈收入”科目。
(五) 接受捐贈(調入)非流動資產發生的稅費支出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非流動資產發生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所發生的相關稅費記入本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參見“長期投資”科目。
(六) 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專項資金支出結轉至“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貸記本科目下各專項資金支出明細科目;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非專項資金支出結轉至“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下各非專項資金支出明細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四部分 會計報表格式
資產負債表
第五部分財務報表編制說明
一、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 本表反映高等學校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情況。
(二) 本表“年初余額”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欄內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額”欄內。
(三) 本表“期末余額”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資產類項目
(1) “貨幣資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2) “短期投資”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持有的短期投資成本。本項目應當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 “財政應返還額度”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財政應返還額度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 “應收票據”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持有的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收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 “應收賬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 “預付賬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按照購貨、勞務合同或協議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預付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7) “其他應收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8) “存貨”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為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耗用而儲存的各種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當根據“存貨”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9) “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反映高等學校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流動資產,如將在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投資”等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10) “長期投資”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投資”科目期末余額減去其中將于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11) “固定資產”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各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科目期末余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固定資產原價”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各項固定資產的原價。本項目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累計折舊”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各項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2) “在建工程”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發生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當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3) “無形資產”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持有的各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科目期末余額減去“累計攤銷”科目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無形資產原價”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持有的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價。本項目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累計攤銷”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各項無形資產的累計攤銷。本項目應當根據“累計攤銷”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4) “待處置資產損溢”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待處置資產的價值及處置損溢。本項目應當根據“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如“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期末為貸方余額,則以“-”號填列。
(15) “非流動資產合計”項目,按照“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待處置資產損溢”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2.負債類項目
(16) “短期借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本金。本項目應當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7) “應繳稅費”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應繳未繳的各種稅費。本項目應當根據“應繳稅費”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應繳稅費”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則以“-”號填列。
(18) “應繳國庫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按規定應繳入國庫的款項(應繳稅費除外)。本項目應當根據“應繳國庫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9) “應繳財政專戶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按規定應繳入財政專戶的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0) “應付職工薪酬”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按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1) “應付票據”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應付票據的票面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票據”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2) “應付賬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尚未支付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3) “預收賬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按合同或協議規定預收但尚未實際結算的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預收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4) “其他應付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應付未付的其他各項應付及暫收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5) “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反映高等學校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流動負債,如承擔的將于1年內(含1年)償還的長期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26) “長期借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項借款本金。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其中將于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借款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27) “長期應付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應付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其中將于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應付款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28) “代管款項”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代管款項”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凈資產類項目
(29) “事業基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0) “非流動資產基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期末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1) “專用基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按規定設置或提取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本項目應當根據“專用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2) “財政補助結轉”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滾存的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3) “財政補助結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滾存的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補助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4) “非財政補助結轉”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滾存的非財政補助專項結轉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5) “非財政補助結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自年初至報告期末累計實現的非財政補助結余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如“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為虧損數,則以“-”號填列。在編制年度資產負債表時,本項目金額一般應為“0”;如不為“0”,本項目金額應為“經營結余”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以“-”號填列)。
“事業結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自年初至報告期末累計實現的事業結余。本項目應當根據“事業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事業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為虧損數,則以“-”號填列。在編制年度資產負債表時,本項目金額應為“0”。
“經營結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自年初至報告期末累計實現的經營結余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經營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經營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為虧損數,則以“-”號填列。在編制年度資產負債表時,本項目金額一般應為“0”;如不為“0”,本項目金額應為“經營結余”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以“-”號填列)。
(四) 在編制年末資產負債表時,應將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并入本表的相應項目,并抵銷高等學校內部業務或事項對本表的影響。
二、收入支出表(月度)編制說明
(一) 本表反映高等學校某一月度各項收入、支出和結轉結余情況。
(二) 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 本表“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本期收入
(1) “本期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2) “財政補助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補助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教育補助收入”、“科研補助收入”和“其他補助收入”項目,分別反映高等學校本期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用于教學、科研和其他活動的財政撥款。該3個項目應當分別根據“財政補助收入”科目下“支出功能分類”的相關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
(3) “事業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本項目下“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教育事業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教育事業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科研事業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非同級財政撥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因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科研事業收入”項目及其中的“非同級財政撥款”項目應當根據“科研事業收入”科目及其所屬“非同級財政撥款”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4) “上級補助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上級補助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5)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附屬單位本期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6) “經營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在教學、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經營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7) “其他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除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非同級財政撥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不屬于科研事業收入的經費撥款。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收入”科目所屬“非同級財政撥款”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捐贈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接受現金、存貨捐贈取得的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收入”科目所屬相關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2.本期支出
(8) “本期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支出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補助支出——事業支出”、“非財政補助支出”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9) “財政補助支出——事業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使用財政補助資金發生的事業活動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本項目下“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項目,分別反映高等學校本期使用財政補助發生的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離退休等各項事業支出。該5個項目應當分別根據“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科目下“財政補助支出”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
(10) “非財政補助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使用財政補助以外的資金發生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本項目下“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經營支出”、“其他支出”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事業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使用財政補助以外的資金發生的事業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本項目下“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其中,“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項目,分別反映高等學校本期使用財政補助以外的資金發生的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離退休等各項事業支出。該5個項目應當分別根據“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科目下“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其他資金支出”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合計填列。
“上繳上級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上繳上級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經營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在教學、科研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經營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其他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除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經營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3.本期結轉結余
(11) “本期結轉結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各項收支相抵后的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項目下“財政補助結轉結余”、“事業結轉結余”、“經營結余”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12) “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財政補助收入與財政補助支出相抵后的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補助收入”項目金額減去“財政補助支出——事業支出”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填列。
(13) “事業結轉結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除財政補助收支、經營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后的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項目金額合計數減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其他支出”項目金額合計數后的余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14) “經營結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期經營收支相抵后的余額。本項目應當按照本表中“經營收入”項目金額減去“經營支出”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四)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各項目應當根據各項目的本月數與上一月度收入支出表中相應項目的本年累計數的合計數填列。
三、收入支出表(年度)編制說明
(一) 本表反映高等學校某一會計年度各項收入、支出和結轉結余情況,以及年末非財政補助結余的分配情況。
(二) 本表“上年數”欄反映各項目上年度的實際發生數;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一致,應對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數”欄。
本表“本年數”欄反映各項目本年度的實際發生數。
(三) 本表“本年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本期收入
“本期收入”部分除“后勤保障單位凈收入”項目外的其他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同月度本表(1)至(7)項編制說明。
2.本期支出
“本期支出”部分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同月度本表(8)至(10)項編制說明。
3.本期結轉結余
“本期結轉結余”部分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同月度本表(11)至(14)項編制說明。
4.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經營結余
(15) “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經營結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度實現的經營結余扣除本年初未彌補經營虧損后的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經營結余”項目金額減去“經營結余”科目本年初借方余額后的金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5.本年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
(16) “本年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除財政補助結轉結余之外的結轉結余金額。如本表中“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經營結余”項目為正數,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事業結轉結余”、“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經營結余”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如本表中“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經營結余”項目為負數,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事業結轉結余”項目金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17) “非財政補助結轉”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項專項資金收入減去各項專項資金支出后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本年貸方發生額中專項資金收入轉入金額合計數減去本年借方發生額中專項資金支出轉入金額合計數后的余額填列。
6.本年非財政補助結余
(18) “本年非財政補助結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除財政補助之外的其他結余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本年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項目金額減去“非財政補助結轉”項目金額后的金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19) “應繳企業所得稅”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20) “提取專用基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按規定提取的專用基金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7.轉入事業基金
(21) “轉入事業基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按規定轉入事業基金的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本年非財政補助結余”項目金額減去“應繳企業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四) 對于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本年度的收入、支出、結轉結余及年末非財政補助結余的分配情況,應當納入本表的相應項目反映。將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收入、支出納入本表的方法如下:
1.對于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3,應將其本年收入(不含從學校取得的補貼經費)、支出(不含使用學校補貼經費發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凈額計入本表中“其他收入”項目金額,并單獨填列于該項目下的“后勤保障單位凈收入”項目。如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全部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本年收入、支出相抵后的凈額合計數為負數,則以“-”號填列于“后勤保障單位凈收入”項目。
2.對于不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其他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應將其收入、支出并入本表的相應項目,并抵銷高等學校內部業務或事項對本表的影響。
3.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一般指校醫院、食堂、水電暖中心、物業管理中心、宿舍管理中心等。
四、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編制說明
(一) 本表反映高等學校某一會計年度財政補助收入、支出、結轉及結余情況。
(二) 本表“上年數”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度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本年數”欄內數字填列。
(三) 本表“本年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初財政補助結轉和結余余額。各項目應當根據上年度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本年數”欄的數字填列。
2.“調整年初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因本年發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的事項,而對年初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的調整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如調整減少年初財政補助結轉結余,以“-”號填列。
3.“本年歸集調入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度取得主管部門歸集調入的財政補助結轉結余資金或額度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4.“本年上繳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度按規定實際上繳的財政補助結轉結余資金或額度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5.“本年財政補助收入”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度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補助收入”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填列。
6.“本年財政補助支出”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本年度發生的財政補助支出金額。各項目應當根據“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本年發生額中的財政補助支出數的合計數填列。
7.“年末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項目及其所屬各明細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截至本年末的財政補助結轉和結余余額。各項目應當根據“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五、附注
高等學校的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披露下列內容:
(一) 遵循《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 學校整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的說明;
(三) 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四) 重要資產處置情況的說明;
(五) 重大投資、借款活動的說明;
(六) 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名稱、數量等情況,以及以名義金額計量理由的說明;
(七) 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調整情況的說明;
(八) 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會計信息納入學校財務報表情況的說明,包括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并入學校資產負債表時對內部業務或事項抵銷處理的情況,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本年收入、支出情況,將不具有后勤保障職能的其他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收入、支出并入學校收入支出表時對內部業務或事項抵銷處理的情況,以及因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收入、支出納入學校收入支出表而對收入支出表中各項結轉結余金額以及非財政補助結余形成與分配各項目金額的影;
(九)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