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29
來源:會計司
財會〔2020〕2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及我部于2009年12月印發的《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
財 政 部
2020年12月19日